第一條 為規范演出經紀活動,加強對演出單位的從業管理,提高演出單位職業素質與職業道德水平,推動演出經紀隊伍的誠信自律建設,完善演出單位管理體系,保障演出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文化和旅游部頒布的《演出單位管理辦法》《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演出單位黑名單管理,是指將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在文化演出市場經營中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演出經紀行業單位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等措施的統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演出單位是指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制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單位以及持有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持證人員;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個體演出經紀人。
第四條 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指導全國演出單位黑名單管理工作,負責演出單位黑名單的列入、移出、信息公示工作,負責建立演出單位黑名單管理系統,設立舉報信箱等管理工作。各省級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本轄區演出單位黑名單的信息采集與報送工作。
第五條 演出單位黑名單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及時、動態管理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演出經紀單位應當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
(一)因擅自從事文化市場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出經營主體的主要演出單位;
(二)受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演出經營主體的主要演出單位;
(三)因欺騙、故意隱匿、偽造變造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被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的,或者偽造、變造許可證、批準文件證據確鑿的演出經營主體的主要演出單位;
(四)為《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文化市場有關法規規章禁止內容提供經紀服務的演出項目單位與演員經紀人;
(五)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或偽造、變造、出租、出借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演出單位;
(六)存在偽造合同、偽造演員授權等隱瞞與經紀業務有關重要事項行為的演出單位;
(七)對所經紀的演出項目或業務進行虛假宣傳的演出單位;
(八)組織演員以假唱、假演奏欺騙觀眾或為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的演出經紀機構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演員經紀人;
(九)拒不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相關工作,嚴重影響演出活動監管與執法工作的演出單位;
(十)違反法律法規、社會風俗,損害行業形象,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演員的主要單位;
(十一)存在嚴重危害演職人員與觀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的演出單位:
(十二) 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的情形。
第七條 已被列入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文化經營主體黑名單》的演出經營主體主要演出單位也應當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一經查實后應將演出單位列入黑名單,并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演出單位黑名系統列入信息應當包括演出單位姓名、性別、有效證件號碼、演出經紀資格證書號碼、所屬演出經紀機構、電話、地址、嚴重違法失信事實、列入依據、列入日期等。
除依法不宜公開的信息之外,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統一向社會公布演出單位黑名單。
第十條 演出單位對被列入黑名單有異議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協會應當在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應當在20日內核實,并將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通過核實發現列入黑名單存在錯誤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5日內予以更正。
第十一條 演出單位信息列入黑名單的具體期限根據情節輕重程度確定,到期自動退出名單。
第十二條 對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的演出單位根據情節輕重實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向行業及社會進行通報批評與公開譴責;
(二)取消行業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三)在開展行業重點人才培養適用對象時作為不利因素;
(四)對已經持有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采取下列不同措施:
1、降低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等級;
2、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不予換證;
3、注銷演出經紀資格證書,注銷之日起 5 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4、注銷演出經紀資格證書且永久不得重新申請。
(五)對未取得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人員,將限制申請演出經紀資格證書;
(六)限制申領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其他從業能力證書;
(七)將列入黑名單的單位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申請實施聯合懲戒;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 列入演出單位黑名單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變更或撤銷的,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應當在知曉相關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調整黑名單相關內容、變更公布期限,或者取消列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媒體、社會組織和公民對演出單位從業行為進行監督,對符合第六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演出單位黑名單管理工作人員在黑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予以追責。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演出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5月17日起試行。